各市
、縣(市
、區)建委(建設局
、建管局)
,各有關單位
:
為加強建築幕牆建設和維護管理
,提高安全性能
,保障公共安全
,我廳組織編製了《建築幕牆安全技術要求》
,已通過專家審查
,現印發給你們
,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本要求自2013年4月1日施行
。
附件
:《建築幕牆安全技術要求》
附件
建築幕牆安全技術要求
為加強建築幕牆建設和維護管理
,提高安全性能
,保障公共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
、法規以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規定
,提出以下技術要求
:
1使用範圍
1.1中小學
、托兒所
、幼兒園
、青少年宮和養老院二層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牆
。住宅
、醫院的新建
、改建
、擴建工程以及立麵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牆
。
1.2 在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處
,不得采用玻璃幕牆
。
1.3 玻璃幕牆用玻璃的可見光反射率不得大於0.30
。其中
,下列區域幕牆用玻璃的可見光反射率不得大於0.16
:
(1)城市道路紅線寬度大於30米的
,其道路兩側建築物20米以下立麵
,其餘路段兩側建築物10米以下立麵
;
(2)城市立交橋
、高架橋兩側相鄰建築
;
(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處的建築
。
2 設計審查
2.1 建築幕牆工程應當進行專項設計
。下列建築幕牆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圖審查前組織專家對幕牆專項設計方案進行結構安全性論證:
(1)單體建築幕牆麵積大於6000平方米或者幕牆頂部標高大於50米的
;
(2)住宅和醫院使用玻璃
、石材幕牆的
;
(3)安全技術要求高的其它幕牆工程
。
2.2 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落實結構安全性論證意見
。
2.3建設單位在報審建築幕牆施工圖設計文件時
,按規定需要進行結構安全性論證的建築幕牆應當提交結構安全性論證報告
。建築幕牆與建築主體委托不同單位設計的
,幕牆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審時還須附建築設計單位的確認意見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滿足結構安全要求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的
,不得使用
。變更建築幕牆設計的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
3幕牆設計
3.1對采用建築幕牆的建設工程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築高度
、周邊環境等因素
,結合建築布局合理設計綠化帶
、裙房等緩衝區域以及挑簷
、頂棚等防護設施
,防止發生幕牆玻璃
、石材或其他材料墜落傷害事故
。建築出入口上方設有建築幕牆的
,應當設置有效的防護措施
。建築玻璃采光頂和玻璃雨蓬應當設置防墜落構造措施。
3.2 建築幕牆構造應當滿足功能和安全要求。高度大於100m時不宜采用隱框玻璃幕牆
,否則應當在麵板和支承結構之間采取除矽硐結構膠以外的防麵板脫落構造措施
。水平或傾斜倒掛式玻璃幕牆不得采用隱框形式
。當特殊部位石材幕牆確需使用水平或傾斜倒掛式構造時
,麵板總寬度不得大於900mm
,且應當在板背設置防止石材墜落的安全措施
。
3.3 玻璃幕牆采用隱框形式時
,橫向隱框玻璃板塊應當設置托板
,托板應當與框架可靠連接
,並具有可靠的承載力
。鋁合金副框應當在角部可靠連接
。幕牆開啟窗應當采取防墜落措施
,開啟扇托板應當與窗扇可靠連接
。
3.4 玻璃幕牆采用隱框形式時
,中空玻璃合片用矽酮結構密封膠的位置和中空玻璃與副框粘接用矽酮結構密封膠的位置應當重合
。因特殊結構需要
,確需采用玻璃飛邊或者中空玻璃采用大小片構造時
,應當至少確保在一對邊位置的矽酮結構密封膠重合
。
3.5 建築幕牆的麵材與支承框架之間的連接構造應當安全可靠
。幹掛石材幕牆單塊板倒掛和多條實線條之間的連接應當采用錨固工藝
,不得僅用膠粘接
。幹掛石材幕牆不得使用斜插入式掛件和T型掛件
。高度超過100米的石材幕牆應當采用背栓連接
。
3.6 建築幕牆設計應當以采用預埋件為主
。當采用後置埋件時
,應當在設計圖中明確單個錨栓的抗拉力設計值
。
3.7 玻璃幕牆的玻璃選用應當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
(1)建築幕牆外片玻璃應當采用安全夾層玻璃
、超白鋼化玻璃或者均質鋼化玻璃及其製品
。其中
,商業中心
、交通樞紐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人員密集
、流動性大的區域內的建築
,臨街建築和因幕牆玻璃墜落容易造成人身傷害
、財產損壞的其他情形的建築
,二層以上部位外片玻璃應當采用安全夾層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墜落性能的玻璃;
(2)采光頂
、雨蓬用玻璃應當采用由半鋼化玻璃
、超白鋼化玻璃或者均質鋼化玻璃合成的安全夾層玻璃
。
3.8消防登高麵側外牆不宜設置雙層玻璃幕牆或大麵積的其他玻璃幕牆
。當建築幕牆采用安全夾層玻璃時
,消防登高麵側外牆每層應當設置不少於2塊應急擊碎玻璃
,且間距不大於20m
;每塊應急擊碎玻璃的寬度和高度應當分別不小於1.20m和1.00m
,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應急擊碎玻璃應當采用超白鋼化玻璃或均質鋼化玻璃
,不得采用夾膠玻璃
。應急擊碎玻璃不宜設置在建築的出入口上方
。消防登高麵側玻璃幕牆應當在首層設置挑簷等防碎片墜落措施
。
3.9 建築幕牆用防火、保溫隔熱材料應當符合相關規範要求。同一塊幕牆玻璃板塊不得跨越建築物上下、左右相鄰的防火分區
。樓麵梁
、房間間隔牆等容易導致火災蔓延的部位
,玻璃幕牆的內襯板應當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
。 非透明處玻璃幕牆的內襯板與玻璃內表麵的間距不得小於50mm
,且不得使用深顏色的內襯板
。
3.10 采用洞石
、砂岩等強度較弱的板材時
,應當在板背設置有防止石材碎裂的安全措施
。
3.11高度超過50米的建築幕牆工程應當設置滿足麵板清洗
、更換和維護要求的裝置
。
4 材料控製
4.1建築幕牆工程采用的建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
、行業和地方相關工程建設標準以及工程設計要求
。其中支承框架
、麵板
、結構膠與密封材料
、防火保溫材料
、錨栓等采用新技術
、新材料和新工藝的
,應當符合推廣應用的有關規定
。
4.2石材幕牆金屬掛件與石材間的固定和填縫應當采用強度可靠
、耐久性強的粘接材料
,禁止使用雲石膠等易老化的粘接材料
。
4.3 建築幕牆用安全夾層玻璃外露時應當有封邊保護措施
。安全夾層玻璃應當采用PVB(聚乙烯醇縮丁醛)或SGP(離子性中間膜)膠片幹法加工合成技術
,不得采用濕法工藝
。其中
,采用PVB膠片合成技術時
,膠片的厚度應當不小於0.76mm
。
4.4中空玻璃用矽酮結構密封膠的尺寸應當符合設計要求
。中空玻璃用矽酮結構密封膠和玻璃與鋁框粘接用矽酮結構密封膠應當采用相同品牌
、相同型號的產品
。中空玻璃加工企業出具的產品合格證中應當載明加工時所用矽酮結構密封膠的品牌
、型號和尺寸
。
4.5建築幕牆用不鏽鋼材料應當采用奧氏體不鏽鋼
。其中
,暴露於室外或處於高腐蝕環境的不鏽鋼承重構件(包括背栓)的鎳含量應當不小於12%
;非外露的不鏽鋼構件的鎳含量應當不小於10%
。緊固件螺栓
、螺釘
、螺柱等的機械性能
、化學成分應當符合《緊固件機械性能》係列國家標準(GB/T 3098.1~3098.21)的規定
。
4.6 建築幕牆的後置埋件應當根據設計要求選用後切(擴)底機械錨栓和定型化學錨栓等性能可靠的錨栓
,不得使用普通化學錨栓
。當采用定型化學錨栓時
,供應商應當提供化學錨栓的耐高溫測試報告
。
4.7 對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檢測
、檢驗的幕牆建築材料
,生產廠家應當提供產品質量的檢測
、檢驗報告
,出具質量保證書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
、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
,對幕牆建築材料進行複驗
。複驗項目如下
:
(1)主受力杆件的鋁(型)材的力學性能
、壁厚
、膜層厚度和硬度
,鋼材的力學性能
、壁厚和防腐層厚度
;
(2)螺栓的抗拉
、抗剪和承壓強度
;
(3)玻璃幕牆用結構膠的邵氏硬度和標準條件拉伸粘結強度
,石材用結構膠的粘結強度
;
(4)石材的彎曲強度
;
(5)鋁塑複合板的剝離強度
;
(6)合同約定的其他複驗項目
。
未經生產廠家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和按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複驗但未複驗或者複驗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
5 施工要求
5.1施工高度達到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應當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有關規定
。
5.2單元式玻璃幕牆的單元組件
、隱框式玻璃幕牆的裝配組件
,均應當在工廠加工組裝
,不得在工地現場進行構件加工
。玻璃幕牆組件製作應當有完整的廠內打膠記錄
,並且具有可追溯性
。除全玻幕牆外
,不得在現場打注矽酮結構密封膠
。
5.3 建築幕牆施工前應當完成幕牆物理性能的檢測
,送檢樣品應當與工程設計相符
,檢測報告必須附樣品構造圖
,並在圖中標注軸線及標高
,檢測結果應當滿足設計要求
。
5.4 明框玻璃幕牆外側用壓板應當連續設置
,不得采用分段固定方式
。後置式隔熱條應當連續安裝固定
。
5.5 後置埋件錨栓抗拔承載力應當按照國家規範規定進行現場檢測
。現場檢測極限承載力應當大於設計值的2倍
。輕質填充牆不得作為幕牆的支承結構
。
5.6 建築幕牆工程的驗收應當符合相關工程建設標準的規定
。隱蔽工程的驗收還應當提供相應的圖文及影像資料
。涉及台風
、暴雨等惡劣天氣影響較多的地區
,還應當進行淋水
、可靠度等試驗。住宅工程在分戶驗收時應當將幕牆作為重要內容檢查驗收
。
6 維護保養
6.1 建築幕牆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向業主提供《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
,其內容應當符合《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102)
、《金屬與石材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133)和《建築幕牆》(GB/T21086)等相關工程建設標準的規定
。
6.2 建築幕牆的安全維護實行業主負責製
。在建築幕牆工程竣工驗收後
,建築幕牆的業主應當按下列規定委托有相應工程設計
、施工和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定期安全隱患排查
:
(1)框支撐幕牆在竣工驗收後一年時
,應當進行一次全麵的檢查
,此後每五年檢查一次
;
(2)拉杆或拉索結構幕牆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時
,應當進行一次全麵的預拉力檢查和調整
,此後每三年檢查一次
;
(3)幕牆工程使用10年後應當對工程不同部位的結構矽硐密封膠進行粘結性能的抽樣檢查
,此後每三年檢查一次
;
(4)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的玻璃幕牆
,業主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安全評估
,並按照評估意見執行
。
6.3 建築幕牆的使用應當保障幕牆結構的完整性
,不得隨意改變或附加構造
。確需改變或附加構造的
,應當事先征得原幕牆設計單位的複核認可
。
6.4 建築幕牆使用中發現麵板破損
、鬆動等安全隱患時
,業主應當及時采取隔離和防護措施
,並盡快組織維修
。
建築幕牆工程的建設除執行本技術要求外
,還應當符合《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102)和《建築幕牆》(GB/T21086)等相關的國家
、行業和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的規定
。